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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东川申请执行刘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川,刘金龙,杨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川,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金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治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东川与被执行人刘金龙、杨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金龙、杨治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龙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世纪商住小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金龙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世纪商住小区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