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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丁某1,丁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丁某2,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066号原告:丁某1,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丁某2,女,1978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省德惠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某,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丁某1与丁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丁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丁某1负担。审 判 长  翟 君代理审判员  宋东昇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