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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昌前与郭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昌前,郭元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470号原告:郭昌前,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郭元胜,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昌前诉被告郭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郭元胜外出打工无法找到,待被告郭元胜回来双方再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昌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郭昌前负担。审判员 罗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