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宇龙、韩少芳、高伟、朱敏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宇龙,韩少芳,高伟,朱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兴镇兴原路口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宇龙,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蒲石一组。被执行人韩少芳,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蒲石一组。被执行人高伟,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东路87号抽黄指挥部15号。被执行人朱敏慧,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上王村中心小学。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宇龙、韩少芳、高伟、朱敏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宇龙、韩少芳、高伟、朱敏慧应履行案款1006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4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宇龙、韩少芳、高伟、朱敏慧长期在外务工,经查,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