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363号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俊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