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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363号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俊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