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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良喜、杨爱娣与被告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夏县水头镇水头村民委员会、李福运、李铁翼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良喜,杨爱娣,夏县人民政府,夏县水头镇水头村民委员会,李福运,李铁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81行初18号原告唐良喜,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爱娣,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泽,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樊双全,县长。委托代理人马跟庆,男,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恩学,男,夏县国土资源局确权办主任。第三人夏县水头镇水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金花,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喜财,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县水头镇水头村七组中心街38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第三人李福运,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铁翼,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良喜、杨爱娣诉被告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夏县水头镇水头村民委员会、李福运、李铁翼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唐良喜、杨爱娣以被告夏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没有办理宅基地,并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及第三人李铁翼名称错列为李小铁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良喜、杨爱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良喜、杨爱娣负担。审 判 长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晓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