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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树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树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465号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51438264。法定代表人段朋礼,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修成,系公司员工。被告付树学,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树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0元,由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雄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