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春艳与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艳,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孙春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于凤,女,1969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孙春艳与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凤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