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姬如忠与章尧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如忠,章尧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293号原告:姬如忠,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尧春,男,194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姬如忠诉被告章尧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如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姬如忠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