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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姬如忠与章尧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如忠,章尧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293号原告:姬如忠,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尧春,男,194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姬如忠诉被告章尧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如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姬如忠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