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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与杨保华、崔向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杨保华,崔向杰,徐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719号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二十里铺村北。法定代表人:黄书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保华,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崔向杰,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徐丹,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华、崔向杰、徐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静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杨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树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