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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韦涛与宝鸡市铭瑞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韦涛,宝鸡市铭瑞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415号原告:黄韦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郑曦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铭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大明宫建材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刑龙安,任总经理。原告黄韦涛与被告宝鸡市铭瑞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协议同意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本案中止审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勤绪人民陪审员  岳红霞人民陪审员  巩志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