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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XX与王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王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第四师电视台公益性岗位职工,住伊宁市军垦花苑B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王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本院认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1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军审判员  张建立审判员  冯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