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在本与张可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在本,张可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胡在本,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张可可,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胡在本与被执行人张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可可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胡在本欠款人民币2989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可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