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建设、于红霞与天津顺天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于红霞,天津顺天佳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405号原告:李建设,住伊宁市。原告:于红霞,住伊宁市。被告:天津顺天佳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建设、于红霞与被告天津顺天佳旺商贸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建设、于红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设、于红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学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卓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