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康伟山与刘建春、刘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伟山,刘建春,刘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294号原告:康伟山,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建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清涛,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康伟山与被告刘建春、刘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伟山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审 判 员 陈玲玲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子良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