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李保利诉刘超、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利,刘超,左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46号原告:李保利,男性,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被告:刘超,男性,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告:左凯,男性,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保利与被告左凯,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二被告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需依法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张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根礼、人民陪审员王小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小朝人民陪审员 杨根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