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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邢存瑞、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存瑞,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邢存瑞,男,汉族,1953年11月26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本院执行的邢存瑞申请执行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