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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直明、杨李等与兴山县人民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直明,杨李,杨靖,兴山县人民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直明,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李,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靖,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光荣,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进,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香溪大道23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8498-6。法定代表人:杨大楚,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83号,组织机构代码42017976-4。法定代表人:杨俊,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直明、杨李、杨靖因与上诉人兴山县人民医院、原审被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直明、杨李、杨靖因与上诉人兴山县人民医院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直明、杨李、杨靖因与上诉人兴山县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直明、杨李、杨靖因与上诉人兴山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22.5元,减半收取2161.25元,由李直明、杨李、杨靖负担576.25元,兴山县人民医院负担15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为民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