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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志杰与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杰,程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258号原告黄志杰,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程锦,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杰与被告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杰于2017年4月25日以同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原告已预交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志杰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君助理审判员  胡建芳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