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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路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民初2665号原告路某。委托代理人白艳芳,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原告路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路某为初婚,被告武某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相识仅一周便领取结婚证,被告武某有六个子女,原告路某除保安工作外还兼职临时工以补贴家用,被告武某对原告路某的生活不闻不问,毫不关心,经常以帮助其女儿为由不辞而别,遇事无法沟通。2015年11月4日,原告路某的父亲因病去世,打发完老父亲后,只在饭店招待送葬的亲戚朋友时被告武某才出现在饭桌上,饭后又离去。综上,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便草率成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正真的夫妻感情。被告武某的所作所为令原告路某彻底丧失了对家庭的渴望,更没有体会到家庭温暖,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了尽快解除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路某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武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路某为初婚,被告武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努力化解矛盾,是可以继续生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无益。被告武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霞丽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人民陪审员  武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原维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