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宋某,女,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将2014年5月份至2017年3月份共计35个月的抚养费10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