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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宋某,女,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将2014年5月份至2017年3月份共计35个月的抚养费10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