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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慎民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慎民,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101号原告:刘慎民,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剑龙,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广言,董事长。原告刘慎民诉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慎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慎民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