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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青岛荣堂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梦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荣堂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423号原告:青岛荣堂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蓉,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荣堂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荣堂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荣堂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