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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宋德忠与海城市宏旭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忠,海城市宏旭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305号原告:宋德忠被告:海城市宏旭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忠诉被告海城市宏旭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