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2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牛月海申请执行金培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月海,金培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牛月海,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金培仰,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牛月海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培仰清偿债务14299元,并承担执行费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月海与被执行人金培仰于2017年4月2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培仰于2017年10月20日之前将全部案款14299元(不含执行费)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牛月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