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立军与修志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军,修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90号申请人:马立军,男,1958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修志刚,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马立军与修志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