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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合肥畅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畅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畅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铭传乡南分路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中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74029059。法定代表人:张志科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