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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占某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民初7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汤恒学,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010934259。被告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05443180XK。法定代表人占某,院长。被告占某,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会茂,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9320844397。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协和门诊部)、占某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恒学、被告协和医院、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会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在《花木兰》、《步步惊心》、《美人邦》、《太平公主秘史》等多部知名电视剧、电影中饰演重要角色,并演唱了《叮咯咙咚呛》等多首知名歌曲,是国内著名女演员、歌手。但原告发现被告协和门诊部在其宣传网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其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且在侵权页面及网站中多处发布各类广告。被告协和门诊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协和门诊部将原告的照片用于鼻头缩小术、腰腹部溶脂减肥术、微整形术等医疗项目的宣传,极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接收过相关整形治疗,这不仅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且增加了原告承担可能存在的不实商业宣传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和门诊部停止侵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公开道歉;依法判令被告协和门诊部、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办案费用2000元。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方正内民政字第51777号公证书一份、九江市浔阳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一份、浔阳区公安分局庐山南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全项查询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民政字第2464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一份,以证明,(1)、在2015年4月7日登陆网址为××的网站(以下简称涉诉网站),其中网址为××的下级网页中使用了女性照片若干作为配图(原告称其中四张照片使用的系其肖像,以下简称涉诉照片);(2)、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的名称为“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页面中设有整形美容、皮肤美肤、无创美容、整形常识、成功案例等板块,网页下方显示的名称为“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东路53号”。为此,原告支出了公证费2000元;3、原告搜狗百科、原告微博关注人数、原告与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系当今著名的影视演员、歌手,微博粉丝量高达308.4万,其个人影响力大、商业价值高。被告协和门诊部辩称:我门诊部虽在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是在配图上没有提及到照片中人的姓名,除当事人外,一般人在浏览我门诊部网站时,也不会立即认出照片中的人是谁,网站中这样的配图,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原告起诉我门诊部前,也有一些人认为我门诊部的网站未经其同意使用其照片,我门诊部知晓该情况后,立即关闭了涉诉网站,给原告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降到最低。因涉诉网站已关闭,故原告要求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我门诊部的经营范围是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医学检验科。我门诊部虽在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相关照片,但在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的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整形治疗,故原告诉我门诊部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协和门诊部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营业执照,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医学检验科;2、网络打印图一份,以证明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原告的下巴前后不一致,下巴有明显整容痕迹;3、网络打印一份,以证明原告曾经接受相关整容手术,其整容痕迹明显。被告占某辩称:我仅仅是被告协和门诊部的投资人,涉诉网站是被告协和门诊部主办的,如果被告协和门诊部确实侵犯了原告肖像权,也应该由被告协和门诊部承担,与我个人无关,我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被告占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曾经参与过多部影视剧的演出。被告是涉诉网站的管理人。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4月8日对网页浏览情况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464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涉诉网站内名为“九江鼻头缩小术如何-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鼻头削减术效果怎么呢?”、“腰腹部溶脂减肥效果”、“玻尿酸为什么现在能大行其道?”的文章,因上述文章的配图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原告认为对其肖像权进行了侵犯,故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协和门诊部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医学检验科,被告占某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涉诉网站的主办人系被告协和门诊部,现已经被被告关闭。现被告的官方网站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身份材料,可以印证涉诉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从涉诉网站页面设置、文章标题、内容等可以看出,涉诉网站及网页系对被告及其相关整形美容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现被告未能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涉诉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整形治疗,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涉诉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整形治疗,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且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公证费2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涉诉网站系被告协和门诊部主办,被告协和门诊部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由于被告协和门诊部系侵权主体,被告占某仅是被告协和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故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域名为www.jj120.cn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刘某某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二、被告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1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227元,由被告九江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2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