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中文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中文,魏淑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特35号申请人:宋中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魏淑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中文与被申请人魏淑珍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中文于2017年4月25日以魏淑珍无法作鉴定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宋中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宋中文负担。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