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0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费俊玮与唐虎威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俊玮,唐虎威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0674号原告费俊玮,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唐虎威,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收到由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费俊玮与被告唐虎威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原告费俊玮邮寄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函,原告费俊玮在指定期限内未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相淑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