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2046号某银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民初2046号原告:某银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武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芳,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43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田镇官厅山村。委托代理人:吴美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诉被告李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4)桃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不服本裁定,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湘09民终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595137.61元,利息222437.79元,合计875925.17元;2、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9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2010年11月起透支,到2014年10月止尚欠他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5137.61元,利息222437.79元,合计875925.17元。被告李某某在本次诉讼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但在原审中辩称,她是否申请信用卡不明确,案件已经纳入了刑事案件胡牛芝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数额已经经刑事判决书确认所涉信用卡数额为胡牛芝的犯罪,因此,本案刑事与民事部分均已处理,应对胡牛芝进行追赃,因此法院应驳回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基本信息明细、开卡申请表、账户信息明细、账户信息明细一份、贷记卡多维度交易分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原审中被告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9日,被告李某某将身份证借给胡牛芝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637580001645534。该卡办理后,自2010年11月起,目前该卡共透支本金595137.61元。2015年7月16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12号判决,认定该信用卡透支行为系胡牛芝骗取被告李某某的信用卡进行透支行为,胡牛芝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以胡牛芝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处罚金2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李某某的卡在原告处进行了透支并没有及时还款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95137.61元,支付利息222437.79元,合计817575.4元。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翁宇倩人民陪审员 丁青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霞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