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朴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朴俊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2452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99882M。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宏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朴俊梅。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朴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