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兴和与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和,陈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95号原告李兴和,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陈婷,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和与被告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婷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和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兴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