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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清杰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清杰,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清杰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清杰及其辩护人杨育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冬季至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清杰在其家中,多次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8月26日被害人赵某提出控告而案发。后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6年9月21日,经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传唤,被告人黄清杰到案,当日被采取强制措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清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清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清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黄清杰在其家中,多次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本案由被害人赵某于2016年8月26日报案而案发,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清杰经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清杰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赵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黄清杰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她到黄清杰家中玩时和黄清杰发生了性关系,黄清杰给了她20元钱,之后她在黄清杰家中多次和黄清杰发生了性关系。四、证人徐某、张某、岳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和赵某是同村,赵某平时和正常人表现不太一样。五、被告人黄清杰的供述,称赵某是他同村村民邓某山的妻子,案发六七年前的一天,赵某到了他家中主动和他发生性关系,并向她要了20元钱。此后赵某经常到他家中和他发生性关系,事后有时给赵某一二十元钱。赵某脑子反应比正常人慢半拍,有点迟钝。六、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清杰196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26日,被害人赵某到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被黄清杰强奸,本案遂案发。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清杰经口头传唤后到案,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清杰明知被害人赵某为精神病患者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清杰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清杰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黄清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清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