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胜杰与郝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杰,郝成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349号原告:张胜杰,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成森,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张胜杰与被告郝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多次通知原告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原告均未提交。后向原告发出到庭传票,要求其到庭,其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胜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胜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玮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