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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0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20209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告:潘某,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潘红兵,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长子潘家轩(××××年××月××日出生��、次子潘以轩(××××年××月××日出生)。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潘家轩、次子潘以轩。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去年还对原告实施暴力,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由原告抚养儿子潘家轩、潘以轩。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出具了书面意见书一份,内容为:“我与董某偶有吵闹,但不至于到离婚程度,我与董某生育了两子,离婚也不利于孩子成长,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婚姻态度见潘某于2017年4月22日书写的意见书,意见为不同意离婚。两个儿子由被告���行抚养,原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财产问题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名叫潘家轩,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名叫潘以轩。原、被告相识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被告与原告家人产生矛盾偶有吵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被告意见为虽偶有吵闹但不至于离婚,为了孩子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好,说明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生活中原、被告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并且双方生有长子潘家轩(××××年××月××日出生)、次子潘以轩(××××年××月××日出生),双方应以爱护两个儿子为原则。被告也向本院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本院认为原、��告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法定理由,所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董某与被告潘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文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