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程相太与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太,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313号原告程相太。被告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鹏。委托代理人陈晓磊。原告程相太诉被告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邮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相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