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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27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某,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