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27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某,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