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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冰梦与被告陈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冰梦,陈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4民初1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黄冰梦,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陈懿,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黄冰梦与被告陈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陈懿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陈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冰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依法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逾期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懿未到庭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5日,原告黄冰梦通过龚任洪帐户转款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借给被告陈懿五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黄冰梦5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自认被告陈懿曾于2016年夏天归还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交易明细、被告身份信息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约还款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当庭自认被告曾归还1000元,因双方借条并未约定利息,故应抵扣本金,被告尚应归还原告借款49000元。被告逾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逾期资金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杨乾坤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