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桥区北海实业公司与李慧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桥区北海实业公司,李慧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933号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北海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增产大街107号(44中学内)。法定代表人:邢书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勤,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慧英,女,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北海实业公司与被告李慧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6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李慧英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6)津01民终5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北海实业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北海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北海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晓飞人民陪审员 朱拥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