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工街**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柏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东岩,黑龙江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7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其朋友孙凤鸣委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清河湾小区B20栋6单元东侧建造一处半地下室房屋,刘某某在不具备建筑师资质的前提下仍然设计和指挥施工,造成所建房屋进身梁承载能力不足,现浇混凝土板西侧边缘抗剪力不足,自建房屋墙体本身约束力不足及墙体与原建筑外墙之间拉结力不足房屋发生坍塌,致使在房屋中施工的被害人顾绍明死亡、被害人孟庆文盆骨受伤。经检验,顾绍明系生前胸腹部受钝性物体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孟庆文盆骨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孙凤鸣赔偿顾绍明家属经济损失56万元,孙凤鸣赔偿孟庆文经济损失17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接警单、和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孙凤鸣、顾绍良、石冬祥证言,被害人孟庆文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建筑师资质承揽工程,设计和指挥施工,所建房屋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坍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以刘某某属情节轻微、对于危害后果不起主要作用、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没有建筑师资质,也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设计、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塌方,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路审判员 张晓梅审判员 宣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丽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