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杨海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421号原告:杨海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主要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自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强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家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