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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1382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苏州宝粮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苏州宝粮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382号原告: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食品工业园连心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邬保国,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该单位员工。被告:苏州宝粮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兴县安宜工业园区金源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勤,该单位董事长。原告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宝粮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