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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与沧州渤海新区东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东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950号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南店镇南甸村法定代表人:王利飞,总经理。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金利达大厦B座8层80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洁陪审员 付亚楠陪审员 武彦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