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古日灵与秦林、永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日灵,秦林,永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5民初254号原告:古日灵,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正璇,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林,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广西兴安县。被告:永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102号(原铁路塔)。法定代表人:董华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区3楼B区。负责人:杨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云,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该公司理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日灵诉被告秦林、永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日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古日灵负担。审 判 长 罗荣胜人民陪审员 唐复军人民陪审员 陈光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