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福忠与周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福忠,周希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970号原告夏福忠,男,汉族,1968年6月6日生,住址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周希才,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生,住址河北省涿州市城南东路116号6号楼3单元201室(及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忠诉被告周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夏福忠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