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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福忠与周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福忠,周希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970号原告夏福忠,男,汉族,1968年6月6日生,住址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周希才,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生,住址河北省涿州市城南东路116号6号楼3单元201室(及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忠诉被告周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夏福忠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