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华华、任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华,任玲,付利超,刘玉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财保70号申请人:张华华,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申请人:任玲,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申请人:付利超,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申请人:刘玉钊,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申请人张华华、任玲、付利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刘玉钊名下银行存款43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华华、任玲、付利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钊名下银行存款43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54元,由申请人张华华、任玲、付利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