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崔新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1702室。负责人:柳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9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江苏能讯光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陈迪金代理审判员 吕明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