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421马余粮与毕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余粮,毕桂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421号原告马余粮,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毕桂福,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马余粮与被告毕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马余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余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