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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李武杰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杰,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62号原告:李武杰,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孙斌,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李武杰与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武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武杰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李武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昱人民陪审员  叶小光人民陪审员  王新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