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李武杰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杰,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62号原告:李武杰,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孙斌,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李武杰与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武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武杰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李武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昱人民陪审员 叶小光人民陪审员 王新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